安全警示第一部分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:
1、破坏或者擅自改装、拆除供热管网、标志、井盖、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;
2、破坏或者擅自安装、拆卸、改装、干扰用热计量设施;
3、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;
4、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,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、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;
5、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,爆破、挖坑、掘土或者打桩;
6、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,堆放垃圾、杂物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排放污水、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;
7、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。